近日,江苏宿迁市某超市的一名前员工向媒体报料,该超市抓住小偷后,有自己的一套“独特”处理手段,发现有小偷后并不提醒或制止他,而是等到小偷出门后再将其抓回来。抓到小偷后并不送警,而是以通知学校、家属或单位来带人相威胁,超市根据小偷的背景和承受能力“开价”,“罚款”从涉案物品价值的10倍到20倍不等。报料人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自2008年开业至今,这家超市每天以此方法获利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总计获利超百万元。据了解,当地派出所已对此事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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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很多超市为了降低商品失窃率,避免偷盗行为带来的损失,通常成立防损部来抓小偷。这既合乎常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更是行使自助权的体现。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超市私自处置小偷,并处以高额罚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理当予以摒弃。
据报道,宿迁涉事超市为鼓励抓小偷,规定每抓到一个小偷就奖励员工30元。但此举激发了员工“钓鱼”的冲动,如为诱骗小偷上钩,有内部员工会故意把一些商品放在过道上等人去捡,有人因抵不住诱惑而顺手牵羊,却已经被盯上了。这样的行为已经完全脱离了抓小偷的范畴,而是变异为设置陷阱“构陷”他人的卑劣勾当。
超市正常抓小偷属于自助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超市报警后,警方到场之前,超市有权扣留小偷及其随身财产,以便警方处理。有的时候,超市抓到小偷后没有报警,只是通过合理合法手段追回了小偷偷窃的商品,这样做也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应受法律的保护。
而宿迁涉事超市的行为之所以备受质疑,主要就在于发现小偷后故意不予提醒或制止,而是等到小偷偷窃成功后再“捉拿”,或者干脆设置陷阱,有意为小偷实施偷窃制造“条件”,如此做法显然很不道德。而之后对小偷处以高额罚款,更存在着违法犯罪的嫌疑。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只有执法机关在法定权限内依据法定程序方可实施,其他任何人均无权实施。
尤其是,通过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以及以告知学校、家属、单位等相威胁,进而处以涉案物品价值10倍到20倍不等的高额“罚款”,更是涉嫌敲诈勒索。根据《刑法》等规定,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现实中,被敲诈勒索的对象往往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丑事”等把柄掌握在敲诈者手中,又不愿意“丑事”被更多人知道,典型的例如,有人以揭发他人有贪污、盗窃、出轨等违法犯罪或作风不良等事实相要挟,索要对方钱物,这类行为就构成了敲诈勒索。
从这方面看,上述涉事超市的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有关部门理当调查清楚并依法处理。此事也提醒人们,小偷小摸固然可恶可恨,抓小偷也应受鼓励,但是动用“私刑”却为现代法治所不容许,先设置陷阱再“钓鱼执法”并对小偷处以高额“罚款”,更是既失德又违法。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只有摒弃刻意报复或牟利的狭隘“私刑”观,才能既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避免走向侵权乃至违法的歧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