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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孟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第十一条有癫病病史、精神病史、癌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是、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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