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概念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

  (一)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根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对一事即一个违法行为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

  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二)对于公民、法人等某一违法行为,某一行政机关对其处罚后,其他机关也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予以处罚。

  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

  ⑴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例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

  ⑵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例如给予罚款后,又决定吊销执照。如需并处的,应在一次处罚中作出决定,不得两次决定。

  ⑶不得依据同一理由不同依据或不同理由同一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

  ⑷对行为人同一性质的连续行为,应定一事处罚,不得作出数个处罚。同一机关的不再罚应为绝对不再罚。

  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进行处罚时的要求。⑴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已经受到刑罚后,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三、经典例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违反《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是()。

  A.焦某超载运输被交管部门罚款200元后,又被查出其运输的物品是国家一级文物,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并处以罚款2000元,实际执行了1800元

  B.工商局和卫生局在联合执法检查中以无照经营为由对陈某罚款400元,卫生局以卫生不合格为由对陈某罚款300元

  C.章某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请检察院批捕,之前交通部门对他进行了行政拘留

  D.工商局发现陆某无照经营罚款400元。一周后,工商局以处罚过轻,要求陆某再缴纳罚款300元

  【答案】D。解析:“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适用的原则,是指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得以同一理由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④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但如果依法应当对同一违法行为并处数种处罚的,依法在给予其中一种处罚后,再给予其他应并处的行政处罚,是允许的;②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者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处罚。选项A中法院并不属于行政机关,法院的处罚属于刑事处罚而不是行政处罚,交管部门和法院根据不同的事由对焦某进行了两次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选项A不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项B中,工商局和卫生局是分别根据不同的违法事由对陈某进行了两次罚款,因此选项B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不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项C中,交通部门对章某采取的是行政拘留,公安机关是依据刑法的规定,提请逮捕,因此并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项D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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