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试:正当防卫

近期,“涞源反杀案”尘埃落定,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涉事女大学生父母构成正当防卫,并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也引发网友热议。从去年的“昆山于海明案”,到今年的“赵宇案”“涞源反杀案”,一系列案件引发网友对“正当防卫”的关注。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占有何种地位?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构成正当防卫需具备五大要件。

  一、防卫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前提一定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如果是行为人主观臆测存在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另外行为要具有不法性,正当的行为不允许防卫。如警察在追捕一名逃犯,那么该逃犯不允许对警察采取防卫行为。

  二、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如果不法侵害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采取防卫行为就属于防卫不适时。据此,我们可以把防卫不适时分为两种情形:事前防卫,即不法侵害未开始以及事后防卫,即不法侵害已结束。前者比较典型的情形就是“先下手为强”。如甲乙二人素有仇怨,一天二人发生争执,甲跟乙说早晚我要弄死你,乙听完后惴惴不安。一天,乙未遂甲,持刀将其捅死。此例中乙就属于典型的事前防卫。而事后防卫较典型的情形便是事后报复行为。

  三、防卫意识——保护合法利益

  正当防卫要求只能因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才允许防卫,如果不是基于保护合法利益,不属于正当防卫。如甲乙两人发生争执,双方大打出手,两人均受伤。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互相斗殴行为,双方均不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

  由于不法侵害是本人实施的,所以只能针对本人进行防卫。如甲教唆乙伤害丙,乙便采取了伤害丙的行为,那么丙只能针对乙进行防卫。

  五、防卫限度——没有明显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要求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如果超出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就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需要注意,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如甲偷乙的钱包,乙发现后将钱包夺回后,又将甲打死。显然,乙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度是很难把握的,如文中开头提到的“涞源反杀案”,行为人持刀闯入别害人家中,结果被反杀。这种情形,该怎么去认定。对此,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是我们对正当防卫内容的分析,希望大家会判断在何种情形下构成正当防卫。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会经常出现正当防卫的题目,经常是以案例的形式呈现,需要大家理解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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