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要约与承诺(1)
一、合同法-要约与承诺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图。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
(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不能成为承诺的对象。承诺的对象必须是生效的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意思表示均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合同法-要约与承诺相关练习题
根据《合同法》,关于要约的生效时间,当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时,要约等数据电文以()视为到达时间,到达时生效。
A、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末次时间
B、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C、进入收件人的常用系统的末次时间
D、进入收件人的常用系统的首次时间
【解析】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