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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知识备考:民事诉讼之调解制度归纳

      民事诉讼的调解是当事人出现了争议和纠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合法协商一致,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接下来我们就对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相关规定进行总结。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二、重点理论总结

  (一)调解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3.合法原则

  (二)调解的适用范围

  1.应当适用:离婚诉讼、简易程序中应当先行调解案件。

  2.可以适用:一审、二审、再审。

  3.不得适用: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执行程序中的案件。

  (三)调解的程序

  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等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例题分析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A.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B.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C.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D.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可以不记入笔录,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A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最后信恒教育希望各位考生能够金榜题名,早日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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