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陕西教师资格考试浅谈综合素质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备考指导
综合素质主要以单选题为主,单选题可以分为记忆型和理解型的。
1.记忆型单选题:要求学生对于一些需要识记的知识点能够准确记忆,主要考查法条与法规的对应。
例如: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教师资格条例》
答案:C。
2.理解型单选题:需要考生能够根据知识点做到举一反三,注重知识点的理解与运用的考查,难度略高一些。理解类的单选主要在权利中进行考查,要求学生能够理解每一条权利的内涵。可以总结如下:
(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获取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其中,科学研究权和进修培训权的前提是:教师已完成本职的教育教学任务。
以上是对综合素质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知识点的总结及备考指导,希望能对于广大考生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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