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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31     信息来源:陕西人民政府网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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