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省考 >> 省考备考资料 >>> 省考申论 >>>> 查看详情

2019陕西省公务员考试申论:“概括做法”“启示分析”同框不犯难


   一、“概括做法”“启示分析”作答共性

  “概括做法”类的题目在作答过程中作答要点以动宾短语为主,要点类别以具体的操作办法为主。“启示分析”的作答要点以得到的启示为主,启示往往依然是在“如何做”的方面得到的道理。故而,二者的作答要点共性很简单,均是以动词+宾语的方式呈现。

  二、“概括做法”“启示分析”不同之处

  (一)概括做法以直接概括为主,呈现“过去”特点

  在作答“概括做法”题目时需要明确归纳概括题目的本质,问什么作答对象直接去材料中找要点即可。所有的归纳概括做法的要点也是如此,只需要到材料中直接概括相应做法即可,无需对要点进行主观的任何分析,遵循客观现实。同时,这样的做法概括会呈现已经发生的特点,既然题目是做法概括,务必是某主体已经开始做了一些事情,对这些已经做了的事情进行概括即可。

  (二)启示分析以普适类推为主,提示“未来”线索

  启示分析与归纳概括题目的最大的不同是,启示分析不同于归纳概括的直接概括,而是需要有对做法进行分析,其要点的寻找往往伴随一系列的分析比对过程。这种分析的过程是通过对某主体A的做法进行分析,分析是否普遍适用于B,是否会对主体B有用。如果有用,那么得到的启示即可书写出来。而大家可能会困惑,A的做法是否对B有用的分析的标准是什么?下面帮着大家做清晰的梳理:

  1.启示有针对性

  首先,我们要先确定的就是主体A的做法是否可以针对B来提出启示。任何我们书写出来的要点必须是有针对性的,针对B提出的相关启示而非对C、D……

  2.启示有启迪性

  判断要点是不是作为“启示”要点出现的一个关键的原则就是A的做法是否能够为主体B带来启迪和道理。无论是A还是B往往在材料中均会为我们呈现出一些做法,此时,题目出现从A谈对B的启示那我们可以认真的分析B的做法,是否存在不足,如果确实存在问题不足,而恰好A的做好是很不错的,那我们就可以按照A的做法进行改进,这就是A给B的启示。

  3.启示有预见性

  我们会发现,在从A谈对B的启示题目中,还愿意出现的一类要点是“灵光乍现”式的要点。A的做法可能有成功做法也有失败做法,但是对B而言都是“初见”,这种情况下材料中可能没有出现任何B在A的同类做法上的要点,但因为这样的要点呈现出很多预见性的道理,故这种情况下的启示要点是一定要书写的。B没有做过A的做法,所以给B的启示就是要像A一样做,如果A做得好,要点即为学习做法,为未来发展提供帮助;如果A做得不好,要点即为反思,将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扼杀在摇篮。

更多资讯请关注陕西信恒教育官(www.chinaxhjy.com)或者陕西信恒微信公众号(xinhengsx)。


友情链接: 陕西公务员考试培训 陕西人事考试网 国家公务员局 中国人事考试网 公考成绩查询

在线咨询:19929070300
门店地址:西长安街盛世商都C座4楼
营业时间:8:30-17:30
Copyright © 2017-2025信恒教育 版权所有
备案号:陕ICP备180094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