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反映国家的意志。行使公安机关权力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和滥用职权。行使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为还要受到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制约和监督。
2.国家意志性:公安机关权力的运行虽然在行使过程中难免会掺入行使者(即公安民警)的个人因素,但公安机关职权本身的性质和内容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个人意志的体现。因此,就每一位公安民警而言他是代表公安机关行使公权,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
3.强制性: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公安机关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所谓特殊强制性,是指公安机关权力以暴力为后盾,能够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而公安机关权力的实施对象只能服从。
4.专属性(特许性):公安机关权力在归属主体上具有专属性特征,即权力行使只限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个别受委托组织和个人也只能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代行使部分职权。(公安部政治部2013版教材修改)
5.单向性: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是国家意志的单向性表示,不以相对人同意与否为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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