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贫工作中的各项标准与最终目标
一、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
1、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
2、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
3、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
4、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
5、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2010年中央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2014年中央扶贫标准为3050元。
二、贫困县标准:
1、贫困人口(占全国比例)占60%权重(其中绝对贫困人口与低收入人口各占80%与20%比例);
2、农民人均纯收入较低的县数(占全国比例)占30%权重;
3、人均GDP低的县数、人均财政收入低的县数占10%权重;
其中:人均低收入以1300元为标准,老区、少数民族边疆地区为1500元;人均GDP以2700元为标准;人均财政收入以120元为标准。
三、小康的标准和我国现阶段小康水平(总体小康),1991年国家统计与计划、财政、卫生、教育等12个部门的研究人员组成了课题组,按照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小康社会的内涵确定了16个基本检测和临测值。这十六个指标把小康的基本标准设定为:
1、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500元(按1980年的价格和汇率计算,2500元相当于900美元);
2、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400元;
3、农民人均纯收入1200元;
4、城镇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
5、农村钢木结构住房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
6、人均蛋白质摄入量75克;
7、城市每人拥有铺路面积8平方米;
8、农村通公路行政村比重85%;
9、恩格尔系数50%;
10、成人识字率85%;
11、人均预期寿命70岁;
12、婴儿死亡率3.1%;
13、教育娱乐支出比重11%;
14、电视机普及率100%;
15、森林覆盖率15%;
16、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基本合格县比重100%。
四、国家脱贫总体目标:
到2020年,确保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确保贫困县全部摘帽,确保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