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与《监察法》的衔接
在2018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生效后,把原属于检察院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权划归监察委员会管辖,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的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并且在最近一段时间后也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监察法》的出台,《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及时的修改,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争议,但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10月26日的颁布生效,使两者很好的进行了衔接。
我们先来看一下新旧规定的不同: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而根据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因此可见,2018年新修版又赋予了检察院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权,但是范围做了一定的限制,仅仅指的是“司法活动中”的职权犯罪,换句话说如果不是在司法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仍然属于监察委员会负责。
而在我们考试中,我们也需要特别注意新修订的法律,新修订的部分与原先旧的部分的不同之处是我们在复习备考中应重点复习的。
例题:
(判断题)根据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和检察院共同行使。()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因此两类机关都可以针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只不过范围有所不同。故本题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