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三大诉讼法审理期限总结
一、民事诉讼法审理期限总结
1.一审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一审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到期后,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3.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刑事诉讼法审理期限总结
1.一审程序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1+3+x)
2.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审限,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内宣判。
3.简易程序审限:法院应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4.速裁程序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5.二审审限:一般2个月,可能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刑诉156条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延长,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6.再审审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行政诉讼法审理期限总结
1.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3.二审程序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