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试:浅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动产,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该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的(不知情或者不应当知情),那么受让人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出让人无权处分权(2)受让人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指的是不知情或者不应当知情;(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受让人已取得所有权。我们要浅析的问题是,为什么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可以取得所有权而遗失物的受让人却不能够取得所有权。
我们知道遗失物是不是用善意取得的,也就是说遗失物最后的受让人是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的。那么针对这个问题,有些学生就没办法理解为什么善意取得里面的受让人可以取得所有权而遗失物的受让人却不可以呢?我们虽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我们可以非常直观的从物权法107条的规定看出来,遗失物的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无论中间转手转了多少次,所有权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追回物的占有,因为物权具有追及性,即中间转了多少次手所有权人都不变,都可以追回物。而且我认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多半在于很多遗失物,特别是有登记制度的物,是很难判定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是是善意的。那么只是很直观的从法律规定来分析,但是我们也可以从另外的角度更深入的理解为什么遗失物的受让人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二,我们还可以可以从善意取得在所有权的取得里面的分类来入手,善意取得在所有权的分类里面属于原始取得,即不依赖权利人的意思取得的,获得了即享有所有权。原始取得的特点就在于他是可以不依权利人的意思而是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所以说善意取得里的第三人是基于法律规定取得的所有权而不是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取得的。所以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可以获得所有权。
我们往往在上课时,会直接告诉学生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是其中的原因我们自己应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