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夫妻财产的“那些事儿”
情况一:婚前,刘大壮一方全款,婚后三年房屋增值,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如何分割?
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中购房者一方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所做的贡献,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而不仅仅是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一半。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理。
情况二:婚前,刘大壮负首付款,婚后张刘二人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该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离婚时处理的主导原则应当是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长,还贷的数额较大,离婚时获得的补偿数额也相应增大。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况三:婚前,刘大壮负首付款,婚后刘大壮用自己的工资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除了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婚后即便支付首付款的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房贷,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所以房屋分割和情况二一样。
情况四:结婚后,刘大壮的父母为了刘大壮能够娶到媳妇倾其所有,透支了准备养老的积蓄,全款买了一套房子,房屋产权登记在刘大壮名下,离婚时张美丽有权主张分割一半吗?
即使是结婚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离婚的时候不进行分割;如果张刘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时需要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