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改革后复议机关的确定
在我国,国家税务机关系垂直领导,因此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县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为市国税局,不包括县政府。但是在2018年我国进行了税务机关改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国地税合并,合并之后税务机关受同级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双重领导,不再是垂直领导了,因此关于税务机关的复议机关是否包括同级政府的问题,有些疑问,以下就税务机关改革后的复议规则作出简要分析。
(一)国地税合并背景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王勇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关改革方案的说明。该说明第二点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关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关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2018年6月15日上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
2018年7月20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关全部完成挂牌。
(二)税务机关改革后的复议规则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各级新税务机关挂牌后有关事项。同时也发布了针对此《公告》的解读,明确说明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为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的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修正《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据此,税务机关改革后,复议机关仍然是上一级税务机关。
总之,国地税合并后,税务机关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但是复议机关仍然是上一级税务机关,不包括同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