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方指控,被告人陈某、胡某某于去年8月一起吃饭时,陈某向胡某某提出要在自己租赁经营的西A179火车票代售处打出一些火车票,然后退掉套现,让胡某某帮忙找人去退掉这些票。胡某某表示同意。
于是,被告人陈某在去年9月2日零时至4时许,利用火车票代售处当日16时前将售票款入账即可的时间差,使用非法收受的他人居民身份证,在未实际支付票款的情况下,从西A179火车票代售处打印578张、票面价值共1666853元的火车票,交由被告人胡某某及其雇佣的张某等八人。八人分别到北京站、北京西站、北京南站退票,共计取得票款631983元。
当天,被告人胡某某在北京站退票窗口退票的过程中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在北京市丰台区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陈某的身上起获火车票220张、涉案赃款64250元,现涉案赃款、火车票已全部发还铁路部门。
对此检方认为,被告人陈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应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
检察院对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后,目前海淀法院正在对此案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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