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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考察方式相对比较灵活多变,既涉及到识记型考点也涉及到理解型考点,学生在学习过程当中虽然对刑法知识较为感兴趣,但是对于一些细节考点的区分做的并不到位,对于刑法总论当中的知识点更是刑法中的重中之重,既可以出识记型的考点,也可以出理解性考点的考题,所以对于总论中一些概念的运用,不仅要熟悉考点,还要学会使用考点判断题目情形。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一个及其容易产生错误和混淆的考点,经常以选择题的方式出现,案例中混淆二者关系,达到混淆考生的目的。

  一、起因条件:正当防卫是基于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的进行过程当中采取的保护手段。紧急避险是基于一种危险状态,虽然危险已经发生,但是实质侵害还没有开始,同时,紧急避险还包括一些自然灾害等危险,也可使用适当手段达到避险目的。

  二、对象条件:这是二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也是考试时最容易区分的标志。正当防卫手段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也就是说防卫手段所实施的客体就是不法侵害者。而紧急避险的构成,预防手段的作用对象是侵害者和被侵害者之外的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限制条件: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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