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与当场收缴考点对比总结
在公安类考试中当场处罚与当场收缴是很容易混淆的两个知识点,也是两个高频考点,应当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为此我结合具体法条,将这两个知识点进行对比总结,以此来帮助大家掌握该知识点。
当场处罚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详细解读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
①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需要满足当场发现,事后发现的就不算;发现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②需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
③符合当场处罚的权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警告或者2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④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当场收缴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1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四)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对具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详细解读当场收缴的适用条件:
①是可以当场收缴不是应当当场收缴。
②情形(一),需要学会断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按照理解,罚款数额超过50元的不得当场收缴),其次,最重要的,被处罚人对没有异议,如果存在异议,那么也不能当场收缴。
③情形(二),不需要被处罚人无异议;仅适用于当场处罚。
④情形(三),处罚地点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条件是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需要经过被处罚人提出。注意这里罚款就没有数额限制了。
⑤被处罚人没有异议、被处罚人提出只要口头提出即可,不需要写书面的申请书,办案民警记录在案,被处罚人签字或者按手印确认即可,如果被处罚人拒绝签字按手印,那么就不能适用当场收缴。
通过详细对比解读,不难看出当场处罚不等同于当场收缴,二者属于交叉的关系,有些情形下,当场处罚之后就可以当场进行收缴,但是有些情况下,当场处罚了,不符合当场收缴的条件,那么就不能进行当场收缴。大家唯一要记住的,就是二者的适用条件,这可能是最容易混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