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诉讼时效(2)
一、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知识点
(二)起算、中止和中断
1.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2.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相关练习题
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叙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A.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B.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不能再延长
C.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D.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解析】A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