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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之罚款的执行


  行政法是很多学员认为比较难的一个部分,主要是因为行政法大家生活中接触的很少,有时候就算是看电视看到了,其实也不知道那是行政法的体现。但是行政法却是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是体现为政府对我们的行政管理。在行政法当中,行政处罚是要求我们必会的一个知识点,我们今天就来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行政处罚当中罚款的执行程序。

  当行政主体给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行政相对人应当去履行,那么是如何履行的呢?比如说,在生活中,如果大家违章停车被贴了条,就相当于基于我们的违法行为,交警大队就给了我们一个行政法上的制裁,做出这个罚款决定之后,我们是需要去银行缴纳罚款的,一般生活当中以邮政银行为主。这就是我们的执行程序,我们在行政法中,管它叫做罚缴分离,就是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不是同一个,我们应当去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及时上交国库,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私分、截留。

  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罚款都需要去银行缴纳,也有一些特殊情形,是可以当场收缴的。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以上三种情况就是我们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需要大家能够去熟记。

  如果我们的行政机关要当场收缴的话,首先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如果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其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如果是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以上就是我们行政处罚的罚款的执行程序,需要大家重点去掌握罚款缴纳的一般程序、当场收缴的情形、当场收缴的程序。最后祝大家成功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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