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这是自1980年个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与上次修改时隔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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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决定草案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赡养老人支出,扩充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此次决定草案中最大的变化是,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将赡养老人支出扩充纳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全国老龄办数据显示,到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41亿,占总人口比重17.3%。预计到2050年前后,这一比例将达34.9%。现在赡养老人基本上90%是居家养老,7%是社区养老,3%是机构养老。所以说,赡养费确实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目前,在国际上,赡养扣除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据实扣除,二是核定扣除,三是混合扣除。我国的赡养扣除将如何具体操作?
“由于我国是第一次增加赡养扣除,比较简单高效的做法是核定扣除,即赡养一位老人即每月扣除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如2000元。也可以考虑混合扣除,即在每月定额扣除2000元的基础上,再额外扣除老人的医疗费,这部分则需要有医疗记录和发票等予以证明。”翟继光分析认为,按照国际经验,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将赡养老人的身份信息予以申报,同一位老人的赡养扣除只能使用一次。有些国家允许将一位老人的赡养费在几个子女之间进行分配,但考虑到我国是第一次增加赡养扣除,可以简化一下,即一位老人只能在一个子女的纳税申报中扣除。对此,如果一位老人有一儿一女,可以考虑单月在儿子的纳税申报中扣除,双月在女儿的纳税申报中扣除,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后任意选择。
评论:目前对于我国来说赡养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允许赡养老人支出税前扣除,旨在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这对于双方来说是利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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