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概念解读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去独立从事管理活动,并且能够独立地承担责任的组织。从此定义我们可以得出行政主体的三个最为关键的特征:①拥有行政管理的权力;②能够独立地去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③必须是一个组织。通过这三个特点我们就可以从容地去判定一个单位是否属于行政主体了。
例如:商业银行属于企业法人,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因此不是行政主体。但是,对于商业银行行使监管职能的银保监会就是行政主体,因为它有行政管理的权力。
再如:被授权的组织是行政主体,而被委托的组织不是。其原因在于:被委托的组织不能够独立地承担责任。被委托的组织出现了问题需要由委托者代为承担。
二、行政主体的分类
职权性的行政主体是“天然、天生”的行政主体。该组织依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设立,一开始就是为了行政管理而存在的。该类行政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政府的组成部门以及政府的派出机关。
例如:潍坊市政府的设立就是为了对该地区的社会事务推行综合性的行政管理。潍坊市公安局的设立则是为了在潍坊推行专业化的治安管理。因此,职权性的行政主体是当然的行政主体。
授权性的行政主体是“后天获得”的行政主体。该类组织一开始不是行政主体,它们要么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而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要么是一类并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力的组织。前者常常被称为行政机构,后者往往叫做非行政主体的组织。但是,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特别是为了管理的方便,一些规范性的文件(法律、法规、规章)会对行政机构或者各类非行政主体的组织授权。
在经过授权之后,该组织在行使规范性文件授权范围以内的职权的时候,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行政主体。
例如:派出所本来是公安机关的一部分,不能独立地承担责任,因此不是行政主体。但是,后来为了管理的方便,《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派出所进行授权,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那么,派出所在进行警告或者不超过500元罚款的时候,就能够自己独立的承担责任了,此时它就是授权性的行政主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