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少年绑架杀人逃过死刑竟“相视一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感悟
事件回顾:北京石景山曾发生过一起震惊全国的“四少年绑架杀人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获悉,4名未成年人因绑架人质索要150万赎金,并在赎金到手前将人质杀害,与11月11日被该院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在听到法庭判决时,4少年竟然相视一笑,庆幸自己逃过死刑。
案情:4名少年(2个17岁,1个16岁,1个15岁)因没钱去网吧,于是聚在一起想办法。其中一人提议说:“我们可以做个大案,反正我们都不到18岁,法律不能判死刑。”于是4名少年决定,绑架一名有钱的同学,然后向家属勒索巨额钱财。最终,他们把目标锁定在16岁的“有钱”同学小雨身上,晚上8点多,他们将小雨骗至偏远地带。因和小雨认识,他们怕放了小雨后,警察会抓到他们,于是在索要赎金前,他们就将小雨残忍杀害。随后,他们多次打电话给小雨的家人,勒索150万赎金,小雨家人立即报警。警方将4少年相继抓获,最终2个17岁少年被判无期,16岁少年被判15年,15岁少年被判3年。但听到判决后,4少年竟相视而笑:果然,没一个判死刑。4名少年令人不寒而栗的举动,引发了社会各界关于“未成年犯罪”的热议。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都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且近些年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偏向低龄化。那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应共同关注。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该综合治理,既要重视家庭关爱,也要获得学校和社会的影响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原因看,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就客观方面原因而言,有的是家庭方面的原因,如父母离异,教育、监护不力,父母、监护人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是社会方面的原因,如不良书刊或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内容的影视作品和出版物的不良影响;有的是学校方面的原因,如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片面追求升学率,疏于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对“双差生”进行冷落或歧视等。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其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及时防治。及时防治可分为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二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及时防治原则的积极意义在于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着眼点放在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方面,放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方面,从而使刑罚的目的由事后的消极惩罚转向事前的积极预防。这种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原因的立法思想,有利于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最后,要做到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为了保护,保护必须进行教育,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符合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科学原则,它的确立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青少年在法律责任上还无能力承担起刑事责任的压力;我们在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同时,必须从爱护“花朵”的角度出发,而不能像掐掉一朵被病、虫侵害了的花朵一样,抛弃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追究犯罪的平等,受害人的保护也是平等的;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具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和法律地位,因此必然平等地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