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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的讲解

第一个权利,平等权。宪法规定公民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一种规定是一种泛泛的规定,俗称形式平等。如果宪法仅规定人人平等,而不注重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则弱势群体的权益是无法得到充分保证的,所以我国法律又对一些弱势群体,比如儿童、未成年、妇女进行了特殊保护。这样的特殊保护恰恰是宪法对于人们实质平等的保护。所以,总结而言,我国宪法不仅注重形式平等、而且也关注实质平等。

  其次,还包括了政治权利与自由。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主要包括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与政治自由。我们先说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个知识点是考得比较多的。首先对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要知道选举或者被选举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权利。其次更重要的是知道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条件,在我国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实就是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1.我国公民;2.年满18周岁;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要注意的是,只要满足这三个条件,即使其他情形出现重大瑕疵的话,也应当承认公民是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

  比如说,出题人经常会以以下两种情形来混淆,1.罪犯,罪犯一般情况下都是不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所以原则上认为有选举权;2.精神病,如果一个精神病满足了刚才所说的三个条件的话,那么也是原则认为有选举权,只不过在实际选举过程当中,经过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不讲该公民列入名单。政治性权利除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之外,还包括了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诉求的一些宪法承认的方式,包括了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等。同时这个地方要注意的是我国并没有将罢工列入到政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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