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1:非领导职务改革
新《公务员法》第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新法较旧法主要改动如下两点:首先在称呼方面,以前公务员的序列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但是考虑到非领导职务的称呼对于基层公务员颇有不妥,于是,此次修改将原来的非领导职务改为叫作“职级”,因此现在的公务员序列分为职务(指领导序列)和职级(指非领导序列)。另外将“职级”从高到低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较旧法的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取消了“办事员”一职,另外将非领导职务的级别划分的更加精细化。那么这一立法初衷是什么呢?以前在公务员队伍中,普通公务员晋升之路难,难于上青天,很多公务员初进入公务员队伍是科员,等到退休仍然是科员,于是大大打击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于是就有了消极怠工,敷衍了事的不良工作作风。而新法将非领导职务级别划分的更加精细,虽然很多公务人员仍然面临进入时是科员,离开时仍然是科员,但是级别却可以截然不同,只要努力工作,注重工作实绩和政治素质的不断提高,将完全实现“不升官也能加薪”的美好愿望。
亮点2:工作30年可申请提前退休
新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