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宪法》修正案中关于监察委员的设立及职权认定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宪法作为重点考试章节,考试方式以记忆型考点为主,较少出现案例。同时正是因为宪法理论性较强,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更应该侧重于在了解考点重要性的基础上进行记忆。对于宪法的考察难度而言,整体考察难度不大,学员得分比较轻松。近期宪法部分最大的变化在于2018年宪法刚刚进行了一次修改,是较热门的考点,容易在考试中出现修改的法条,故而学习过程中一定要重视。
一、修改背景: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最大的修改亮点在于新成立的国家机关——监察委员会。由于我国旧有的监察体系是基于国务院监察部与检察院反贪局行使的职权,以达到监督惩处贪污腐败案件的目的。但是旧有的监察体系的缺点也是毋庸置疑的。不仅地方监察部门受制于当地的政府等权力机关,易产生官官相护的情况,同时反贪局与监察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因此产生了一些职责交叉的情况,导致案件处理混乱。而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整合了两机关的职权,并综合了纪检的力量,合力办公,讲监察监督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权利统一,使监察权利的行使更加顺畅。同时提升了监察委员会的机关地位,与同级别的一府两院平行也让监察委员会摆脱了受制于行政机关的尴尬境地。
二、职权划分:我国中央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各地方设置相应级别的监察委员会,与当地的一府两院平行。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每一级别监察委员会设置主任与副主任。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主要办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案件的同时要与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时任何个人、组织、行政机关都不得干涉和影响监察委员会行使职权。
宪法也由此规定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和重要性,作为宪法新进考点,也经常在考试中出现关于监察委员会职权的选择判断。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在做题时要认真判断题干中给出的各项说法,精确核对记忆进而得出正确的答案,相信通过大家不断的练习,就能够清楚进行考点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