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法理学中一个重要的知识点,也是诸如事业单位和教师招聘等考试中考察频率特别高的一个重要考点,同时也是学员们不好理解的一个重难点。所以如何准确把握法的渊源的考查形式和考察深度,如何帮助学员更好地理解和区分什么是法的渊源?各种渊源的制定主体是谁?这些都是我们老师授课时应该特别关注的重点内容,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法的渊源。
首先,在学习法的渊源之初我们首先得了解法的渊源是什么?生活中我们比较熟悉的词是诸如“法律法规”、“法条”之类的。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主要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是指法作为一种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我们社会生活中遇到的事物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有其源头和出处,法也一样有其源头和出处。
其次,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法的渊源具体都有哪些。我们一般把法的渊源按照是否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法的正式渊源,即指那些可以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体现的渊源,主要为制定法,也叫成文法。我们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八个,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另一类是法的非正式渊源,即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都尚未在正式的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故也叫不成文法,例如习惯、判例、政策、法理学说等。所以首先我们要让学员明确区别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关键点就是看有有没有在明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得以体现。考试时经常出现这样的题目:
下列各项中哪个不是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A.行政法规
B.党的政策
C.地方性法规
D.自治法规
在这道题目里,考察的关键点就是对八个正式渊源的准确记忆,这属于比较简单的考查方式。其中党的政策没有在明文的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故它属于非正式渊源的一种。
最后,除了法的渊源的分类之外,各种正式渊源的制定主体也是一个重要考点。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中人大负责制定基本法律,人常负责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是国务院的下属的各部委、央行、审计署以及一些直属机构。这四个都属于中央层面的,其次我们再来看地方,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市两级的人大人常,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省市两级的政府。自治法规是由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切记没有常委会。这些渊源的制定主体也经常考察,所以一定要区分清楚,特别是那些容易混淆的渊源。希望大家平时能够熟练掌握,做题时方能游刃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