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新增监察机关的考点
各位同学,大家好。事业单位已然复苏,其中大量公告当中都会出现考查公共基础知识。而公共基础知识当中有一部分是法律,其中监察机关是公共基础知识这一科目当中十之八九都会考查到的点,现在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监察机关是去年2018年新设立的机关,它是与一府两院平行的单位,所以对于它的地位要简单了解以下,它不属于国务院也不属于两高,在诸多国家机关当中,监察机关有其独立地位。下面老师简单介绍一下监察机关几个很重要但是比较零碎的知识点:
1、监察机关的产生与负责对象
再说这个问题之前,要知道整个国家监察体系分为中央与地方两个维度。其中中央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监察委员会由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地方的人大及人常和上一监察委员会负责。
2、监察机关的组成人员与任期
监察机关目前根据宪法规定,监察机关的构成人员有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类人员构成;目前在整个监察体系当中,只有国家级别的监察委员主任有任届限制,也就是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3、监察机关的职权与其他机关的关系
第一个问题就是监察机关处理自己案件事后的权力的来源,根据宪法规定机关的组织和职权根据法律规定;根据目前的考题来看这个地方比较爱出判断性选项,比如监察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法规规定,这就是错的。原因是监察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不能有法规规定,比如说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而监察机关恰恰是监督国务院等其他国家机关的,所以国务院制定规则来去约束监察委员会这样做其实是不合适的。
第二个问题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关系,根据宪法监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关于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表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检察院也同样出现了独立行使职权的类似的表述。
好了,关于监察机关的重要考点今天老师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大家都能上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