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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诉讼是人民法院所进行的一项司法活动,通过国家公权力来推动和维持其绝对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诉讼不同于寻常百姓所理解的“和解”、“调解”、“协商”,这项活动其实就是古代中国人一直常说的“找衙门告状”,只不过区别在于古代的官府衙门往往凭借一个官员的主观意志来决定案情的最终结果,而现代诉讼,法官必须严格依靠法律的规定来权衡各方利益。也就是说,在今天的法庭上,法官再也不能因为和某个人很熟就可以决定这个案子谁能胜诉。那问题就来了,法官到底凭借什么东西去认定究竟谁对谁错?毕竟老百姓把事情闹到法庭上也就证明了一个案件并不像想象中那么简单,而现代诉讼制度,平衡利益的关键就在于证据。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关键,如果没有证据,没有可以从客观角度去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东西,我们的法官自然无法去认定谁对谁错,自然也就无法让诉讼去维持现代社会的公平公正。

  证据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有规定很多种类,而其中,“书证”和“物证”是最为常见的证据类型。用老百姓的俗话来说,书证就是“写在纸上的东西”,“物证”就是“一个东西”。

  确实,百姓的话糙理不糙,基本可以适用,比如说,警察叔叔在案发现场发现的一把沾有血迹的刀,这就是一个物证,我们可以通过提取刀上的血液来比对DNA找出被害者甚至是凶手究竟是谁。物证就是通过一个物的外观属性、本质状况来反应与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书证,因为我们必须要通过这份文书中的文字描述来还原案发现场到底发生了什么。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体,往往可以直接影响到案件最终的走向,书证的证明力是很强的。但是关键就在于书证和物证如何去区分,如果警察在案发现场发现一本日记,日记上占有血迹,同时日记中写满了老公在这三年中每天是如何虐待自己老婆的,那这本日记到底是物证还是书证?其实有一点需要明确,一个证据是有可能既是物证也是书证,就看我们的侦查机关是站在哪个角度来使用这个证据,这本日记如果是老公用来攻击他老婆的凶器,那毫无疑问,这本日记是一个物证,因为它在犯罪当时属于一个使用上的凶器,但是这本日记中又记载了虐待自己妻子的相关事实,所有通过内容反映出了案件相关的细节,所以日记也是一个书证。

  究其根本,如果我们通过一个物的外观特征去证明案件,这就是一个物证,而如果用文字或图形内容去证明案件,这就是一个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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