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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的“重婚罪”

在自然界中,人和动物一样,由于两性生理构造不同而同样具有繁衍后代的本能。但人类之于动物,不同之处就在于他们已将婚媾之事社会化,赋予了婚姻科学和文化的内容,使之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内核。

  新中国成立后,为维护平等的男女关系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于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一夫一妻制,这种个体婚制度不仅是文明世界的体现,而且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然而,人食五谷,难免沉迷于尘世烟火为情所困,欲壑难填,再加上《婚姻法》施行前的各种遗留问题,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重婚的法律争议。

  与此同时,在各种公职类考试中,婚姻的实质构成要件及效力也常常为命题人所青睐,有鉴于此,本文主要就何谓重婚进行深入剖析,希望通过分析,能够对大家应试有所帮助。

  众所周知,现在我们认为的婚姻关系指代的是法律婚姻。即满足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有效条件,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而在我国法律修订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也是合法有效的。

  也就是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而没有领取结婚证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也是合法有效的。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义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的不具有夫妻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此,可将重婚罪分成两部分理解:

  一、有配偶而重婚的情形

  1、第一次婚姻(已领证),再与他人领证。或第一次婚姻(已领证),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第一次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未领证),再与他人领证。或第一次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未领证),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通过此种情形我们不难发现:其一,该部分重婚罪中的第一次婚姻必须是有效婚姻。如:李某(男,20岁,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与王某(女,20岁)举行婚礼。半年后,王某与张某又登记结婚。则王某不构成重婚罪,因为王某与李某本身就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其二,第二次婚姻可以因与他人领证而构成,亦可因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构成。换句话说,重婚罪中的“婚”包含了事实婚姻。

  那么,如何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在司法实践中,概括言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一种对外公开的状态,也就是说以他人眼光进行评判。如男女之间以夫妻名义秘密相称,他人无从知晓的,很难认定会构成重婚罪。常见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情形有:对外以夫妻名义处置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房屋,举行婚礼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审判中,仅有同居通奸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而无法证明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法院不以重婚罪论处。可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键点在于“夫妻名义”,而不是“共同”。

  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形

  此情形一般是指代单身没结婚之人在明知他人已经结婚而再与该人结婚的情形。包括与该人领取结婚证以及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此情形关键在于证明“明知他人已结婚”中的“明知”情形。

  提别提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不以重婚罪论处。在破坏军婚罪认定中,包括结婚与同居两种形态,这也是我国《刑法》将同居行为纳入犯罪行为的独特之处。

  通过以上的分析,希望大家能够在日常学习中进一步认识重婚罪、了解重婚罪的界定,同时,还要通过大量的试题练习并掌握这一知识点,从而活学活用,以免掉入命题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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