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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侵权责任怎样认定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的越来越多,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屡见报端。2014年9月,重庆渝中区康田国际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砸人事件,一名两岁多的小女孩被楼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当场昏倒在地。后经医院诊疗,女童的颅骨出现骨裂等症状,医药费花了8万多。后重庆渝中区法院历时两年多取证对案件进行宣判。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庭判决,由整栋楼第2-33层共448户不能排除实施加害行为可能性的居民承担补偿责任,每户向原告补偿360元。

  虽然每次事故发生后都引起社广泛关注,但是因为在高空抛物事件中存在难以取证、肇事人身份难以确定、肇事人未成年等问题,使得事件处理起来非常困难。那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侵权责任究竟怎样认定呢?面对时有发生的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相关责任该如何划分?

  一般责任认定存在三种常见情形:一是如果有明确证据(如监控录相)证明高空抛物的实施人,那么依据刑法或民法规定可以认定相关加害人的责任。二是如果找不到具体加害人,受害人可以向所有可能加害的人追责。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抛物行为,除非能自证清白,否则作为业主将共同承担责任。上面的案例就属于此类情形,而这一情形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就是依据此规定。三是由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如大风吹倒树木的情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在我们知道的高空坠物事件中,不少高空抛物肇事者最后被锁定为未成年人,这类责任又该怎么认定呢?如果确定是未成年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致人伤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所以我们的监护人,一定要教育孩子不能乱扔东西,尤其是从高层,为了他人的安全,也为了自己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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