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部门法的原则,在各公职类考试中所占比重虽不大,但是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无论是对法的创制、法律的实施还是对相关具体规定的学习和掌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故有必要将重点部门法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宪法之“公民与国家”的法律原则
(一)出题方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重要内容,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其基本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各类考试中,宪法基本原则的出题,较为简单和直接,以识记性考题、直接考查为主,即题目设问,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二)原则总结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下列几项构成: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二、民法之“你我他”之间的法律原则
(一)出题方向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涉及的相关法律原则即为规范“你我他”之间相关行为的准则。在相关考试中,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考查主要是理解为主,通过相关案例考查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题目难度一般。例如:给出案例,问违背哪一项基本原则。
(二)原则总结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结合学理解释,可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其中自愿原则、绿色原则需重点讲解和把握。
自愿原则作为民法的核心原则,其实质在于两方面,一方面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另一方面,自愿不是毫无限制的,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社会公平,注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合同的自由有诸多限制。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所存在的强制缔约,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绿色原则作为新补充的原则,需知晓其基本含义《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规定的原则,被称为绿色原则。绿色原则贯彻了宪法保护环境的要求,是改善人与环境关系的倡导性原则,体现了天地人和、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三、刑法之“自然人与国家”的法律原则
(一)出题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国家惩罚犯罪分子的重点法律,其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了自然人与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在相关考试中,刑法基本原则的题目主要是理解类为主,题目考查难度一般。
(二)原则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别体现在刑法第3条、第4条和第5条。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其基本内涵有下列两个个层面:
1、罪要法定。即一行为是不是犯罪及构成哪一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限;
2、刑罚要法定。对构成犯罪的人应予何种刑罚惩罚也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限。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基本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基本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即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应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