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强制措施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
二、拘传
(一)决定机关:公检法
(二)执行机关:公检法
谁决定,谁执行。
(三)执行期限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四)执行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取保候审
(一)决定机关:公检法
(二)执行机关:公
(三)执行期限:12个月
(四)执行对象:
以下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不可以取保候审的对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记忆小贴示:
管制拘役附加刑,
有期以上无危险。
累主自暴不取保,
除非病孕超期限。
四、监视居住
(一)决定机关:公检法
(二)执行机关:公
(三)执行期限:6个月
(四)执行对象: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记忆小贴示:
病孕自理不逮捕,
不能自理超期限。
取保无人也无钱,
可以监居6个月。
五、拘留
(一)决定机关:公检
(二)执行机关:公
(三)执行期限:
一般:3日(提请逮捕)+7日(检察院批准逮捕)
情况复杂:3日+(1~4)+7日(检察院批准逮捕)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30日(提请逮捕)+7日(检察院批注逮捕)
(四)执行对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记忆小贴示:
现场发觉被指认,
发现证据准备逃。
毁灭串供不说名,
流多结伙大嫌疑。
六、逮捕
(一)决定机关:法检
(二)批准机关:检
(三)执行机关:公
(四)执行期限:
1、一般:2个月
2、案情复杂:2个月+1个月(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or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or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or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2个月+1个月+2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4、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五)执行对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