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试:2019年新税法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新税法修改后的重点和亮点如下:
1.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扩大了居民的范围)。
2.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起征点调为5000元)。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专项附加扣除)。
3.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新税法扩大了对居民的定义范围,和即将实施的外商投资法都表明了我国对外开放引进外来投资的决心。新税法调高了对居民个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3500调高到5000元,在原来的三险一金扣除之后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并且还扩大税率的级距,综合性的减轻了居民的纳税负担,更加贴近民生提高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同时增加了对于移居境外或者离开我国境内但又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非居民增加了依法申报办理纳税的制度。从这次税法改革当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税法制度越来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