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之村委会
1.村委会的性质:三个自我+四个民主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三个必要条件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①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②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③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村委会与基层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指导和被指导、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4.村委会的组成:人数(3、5、7)+女性+少数民族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5.村委会的选举:村民直选+任期五年+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6.选民名单:户在人在、户在人不在、户不在人在
①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②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③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