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行政法高频考点剖析
行政法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里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的常规考查内容,考察题量与其他部门法相较,比重较大,是在事业单位考试备考中需要重点把握的内容。行政法知识的体系性较强,需要记忆的知识点较多,往往是备考中考生最容易头疼的地方,本文以宏观列框架,微观辨区别的原则,总结一下行政法中的高频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一、行政法概述
学习行政法首先要在宏观上知道行政法调整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简单来讲,行政法可以理解为是调整“官”“民”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官管民”和“民告官”。“
官管民”即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常见的有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反过来,如果行政相对人即老百姓,如果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满,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自我维权,常见的形式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这些就是行政法中的重点内容,其中又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为常见,与百姓生活贴的近,也最为重要。
二、高频考点剖析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三个点是行政法中的高频考点,下面围绕这三个点,剖析一下知识内容,帮助大家消化吸收。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行为,是生活中很常见的执法行为,例如违章停车交警给贴罚单的行为、高铁上抽烟公安机关予以罚款的行为、酒驾公安机关给予扣分罚款处罚的行为,这些都是典型的行政处罚行为,是最常见的“官管民”的手段。
行政处罚这个知识点重点把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各个处罚的学理分类。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拘留等。在学理上警告被称为声誉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法,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为(能力)罚,行政拘留属于自由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也是行政法中比较重要的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分为两个部分: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决定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般程序是最普通的行政处罚程序,分为调查和决定两个部分,调查环节需要注意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在调查时需要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简易程序是简化了的一般程序,最突出的特征是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简易程序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设置的目的在于吸收老百姓对于处罚的意见,从而使得处罚更加民主科学,因此听证程序召开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行政处罚的听证会启动的方式只有一种就是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而且当事人只能是针对将要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不服,才能提出行政处罚的听证申请,听证会由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主持,听证会制作笔录,笔录作为最终行政处罚的参考,行政处罚的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简单的可以理解为老百姓对下级行政机关做的行为不满,找到该机关的上级机关“评理”的行为,所以行政复议又称“找领导评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是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中的重点内容是复议机关的选择,不同的情况之下,复议机关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讲,如果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但是中央垂直领导的机关除外,例如海关、金融、外汇、国家安全、税务部门等,像这些中央垂直领导的机关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就只是上级主管本门。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不包含省级)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上级政府。省部级单位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自己,即该省部级单位。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于复议结果不满意的话,有两条路可以选择,一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该裁决是最终的裁决,对裁决不服的话也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这两条路只能选择其中一条。行政复议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复议机关在受理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需要在六十日之内给相对人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就是打官司,简称“民告官”。
行政诉讼当中,比较难理解的知识点是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所谓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到哪个地方的哪一级法院去起诉。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哪一级法院管辖的问题,这个地方大家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情形即可。中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情形主要包括被告为国务院部门及省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情形、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地域管辖是哪个地方的法院对这一行政案件进行管辖的问题,行政诉讼最一般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情况下被告所在地在哪,原告就到这个地方的法院去起诉。当然,也存在特殊管辖的情形,比如,对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均有权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存在制度衔接的问题。本质来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个解决问题的不同渠道,行政复议是在行政系统的内部解决行政纠纷,行政诉讼是在行政诉讼是在行政系统外部(司法系统)解决问题。一个行政纠纷案件,可以直接复议解决,一般情况下也可以直接诉讼就解决,复议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可以先复议后诉讼解决,但是不允许先诉讼,对诉讼结果不服再去行政复议。梳理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和联系对于后期的学习会有较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