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链接】
2019年1月,安徽警方破获一起盗窃案,两名14岁少年被抓。两人在多地作案40余起,涉案手机价值20多万元。他们在网上得知自己还不满16周岁时,竟对警方说:我还能再偷400天。据了解,两人曾被多地警方抓获,均因不满16周岁被释放。
【热点解读】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盗窃犯罪并未包括在内就算盗窃次数再多、数额再大,也不会进入追究刑责范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21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显然,从目前来看,刑事责任年龄范围的设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显然已经不合适;而且法律内容较为笼统抽象,既缺少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原则的正式法律规定,缺少法律责任的追究条款,也缺少专门化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机构,缺乏实际操作性。
立法上的多方宽宥,司法、执法上的软弱乏力,矫治教育的形同虚设,家庭教育的悬空,形成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的“真空地带”。
所以,真正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是社会问题,不仅要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被高规格对待并纳入立法视野,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修改,更需要建立一套矫正体系。这套矫正体系既有足够的强制惩戒性,又符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性。相关部门对违法未成年人要进行必要的专业干预。对于免除处罚的违法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公安部门要给以警戒教育,责令其家长严格监管,必要时要有专业的教育人员跟进矫治;对于家中无人管教或者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管教不力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可以指定专人进行“跟踪管教”,或者申请政府部门收容教养。